深化招投标领域系统整治
发布时间:2025-12-10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招标投标市场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和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出一系列重要要求。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着重抓好招标投标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系统整治。招投标工作专业性强,如何找准系统整治的着力点?在强化招投标领域案件查办上有哪些实招?如何坚持“查改治”一体推进,持续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我们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交流。

特邀嘉宾

方国军 重庆市涪陵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陈瑜 吉林省纪委监委第三监督检查室副主任

陈瑶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招投标工作专业性强,如何找准系统整治的着力点?

陈瑜:招投标工作具有较强的政治性、专业性、程序性,做好系统整治工作,首先要深入学习领悟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责任感,要学习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为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提供指引。同时,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精准选取整治着力点。

紧盯重点主体精准切入。《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对招投标活动不同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梳理发现,招投标活动中规范的行为主体包括党员领导干部、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等。根据不同主体在招投标链条上的作用及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明确重点盯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人规避招标、投标人相互勾结、招标代理机构居中斡旋、行政监督部门失察失管、评标专家“借标生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泄露信息、职业“黄牛”穿针引线从中渔利等突出问题,推动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

聚焦五个环节强化监督。《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五个招投标活动关键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要将系统整治贯穿这些环节,有针对性开展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在招标环节,关注是否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在投标环节,关注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等问题;在开标环节,关注是否存在不公示关键信息等问题;在评标环节,关注是否存在评标专家打分畸高畸低等问题;在中标环节,关注是否存在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未中标,且无合理说明等问题。

锚定三个阶段有力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要围绕标前、标中、标后各个阶段有关监察对象存在的廉洁风险,并延伸拓展至与监察对象密切关联的重点人、重点事,确保系统整治全覆盖、无死角。在标前阶段,重点看是否存在将应公开招标项目拆分成无需招标的小额项目规避招标等问题;在标中阶段,重点看投标人是否“借壳投标”,是否存在“标王”或“陪标专业户”等问题;在标后阶段,重点看招标人对项目履约监管是否到位,工程验收是否严格等问题。

方国军:招投标领域系统整治要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突出问题导向,可以从责任、领域、人员三个方面着手发力。

聚焦“三个责任”。盯主体责任,看招标人是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等规定要求,在项目策划、招标组织、异议处理、合同履约等环节履职尽责,是否存在“明招暗定”“被动合规”等问题。盯监管责任,看工信、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是否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要求,履行好过程监督、投诉处理等行政监督职责,是否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好监督责任,严肃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作风与腐败问题,推动净化招投标领域政治生态。

深耕“三个领域”。聚焦违纪违法易发多发重点领域开展整治。一是工程建设领域。看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是否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制度,对房屋市政、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工程项目,从立项审批、招标投标到竣工验收、资金拨付都进行了全流程监督。二是政府采购领域。看采购单位是否存在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等问题,看财政部门是否严格履行了监督职责。三是乡村振兴领域。紧盯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道路、人居环境整治等乡村工程项目,开展“全链条”排查,看农村基层干部是否在乡村建设项目中弄虚作假、损公肥私。

紧盯“三类人员”。聚焦招投标领域重点人员深入排查。一是党员领导干部。重点排查是否存在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为特定关系人在招投标中谋利等违纪行为以及受贿、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二是评标专家。看是否存在收受财物后倾向性打高分、帮助特定投标人中标、充当“掮客”对其他评标专家施加影响等违法犯罪行为。三是代理机构。排查是否存在泄露信息、向评标专家行贿、策划围标串标等行为。

在强化招投标领域案件查办上有哪些实招?

方国军:在招投标领域案件查办工作中,我们积极探索,形成了一系列务实管用的方法,为净化市场环境、深化源头治理提供了有力支撑。

拓宽渠道全方位摸排线索。坚持线上与线下结合、自查与抽查并重,构建立体、精准的问题线索发现体系。督促招标人限期自查、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比例开展抽查。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拓展有效发现问题线索的渠道。调取一个时期的工程项目招投标数据,从中标频次、价格波动、关联主体等多维度进行穿透分析,筛查问题线索。

聚焦重点推进案件查办。始终把办案作为最直接、最有力的整治措施。紧盯关键人、关键领域、关键环节开展整治,将国企、工程建设等单位“一把手”及分管领导作为监督重点,严肃查处违规干预、暗示授意、操纵评标等行为,同步加强对招标人、评标专家、代理机构及监管人员的廉洁风险防控。优先查办乡村振兴、医疗设备采购等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易发高发领域案件。对事实清楚、指向明确的线索快查快办,对疑难复杂案件,灵活运用提级办理、领导包案等方式聚力攻坚。

依规依纪依法提升办案质效。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对涉案党员干部,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一案双查”。坚持“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精准区分违纪、违法与犯罪行为。严格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标准,在审查调查阶段即按照刑事诉讼要求收集、固定、审查证据。提高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能力,对在招投标领域通过影子公司、代持股权、虚假交易等隐蔽复杂方式谋取利益行为,善用大数据比对、资金穿透、关联图谱等信息化手段助力审查调查,识破伪装、揭示本质。

陈瑶:查办案件是最有力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精准发力、久久为功,强力推进招投标领域正风肃纪反腐,持续净化政治生态、推动优化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多点发力拓案源。联合有关责任主体,全方位排查问题线索。比如,督促招标主体对项目大起底,督促主管监管部门结合行业领域特点加强随机抽查、交叉互查,推动审计部门和巡察机构等聚焦重点项目开展专项审计、机动式巡察,着力发现招投标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做好线索移交。运用大数据技术,层层穿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主管监管部门之间关联信息,挖出串通勾连、利益输送等问题线索。

多方联动抓协作。强化“室组”“组组”“组地”联动,集中资源、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攻坚案件,对情节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综合运用挂牌督办、提级办理等方式一查到底。针对投标人业务面广量大、地点不固定的特点,探索跨县区异地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数据互通、办案互助。此外,建立与公安、市场监管三方联动协作机制,对其移交的问题线索第一时间研判处置。

多管齐下提质效。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充分运用监督大模型、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在锁定关键事、重点人的基础上,深挖打招呼、走后门、围标串标背后存在的责任缺位、程序违规、利益捆绑等深层次问题,为案件查处和整改整治找准主攻方向。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对人情观念根深蒂固、问题频发、影响恶劣的地区和部门,既追究直接责任,也追究领导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管责任,也追究监督责任,以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督促领导干部切实把责任扛在肩上、落到实处。

如何坚持“查改治”一体推进,持续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

陈瑶:针对招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治理的能力,着力推动全面净化行业风气,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举一反三抓整改。针对招投标问题易发多发、经营主体反映集中的地方和部门,相关纪检监察室、派驻机构第一时间向联系地区和驻在部门进行情况通报,结合案件暴露的问题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共同研判问题症结,督促抓好问题整改、警示教育。同时,推动主管监管部门深刻反思,以典型问题、共性问题为切入点,结合案件表现形式、常见违纪违法手段,以点带面开展行业性排查整治,对权力运行风险点、制度建设薄弱点、监督管理空白点,提出整改措施、堵塞流程漏洞。

紧盯重点抓促治。推动主责部门加强招标人监管,建立招标人主体责任、行为准则“两张清单”,严查招标人违规拆标、干预插手评标等行为。督促住建部门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行业监管,探索“‘背靠背’抽选+人工智能审核”机制,严防代理机构为关联企业设置隐形加分项、泄露标底等问题发生。压实住建、水利、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评标专家管理责任,采取双盲评标、远程评标等方式,最大限度压缩专家“控分”的操作空间。同时,监督推动主管监管部门加强对标后履约情况的评估管理,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有的放矢抓监督。将招投标市场纳入常态化监督清单,紧盯重点单位、关键岗位,强化伴随式、跟进式监督,对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严肃查处腐败和作风问题。推动财会、司法、审计等各类监督主体协同联动,厘清职能部门、属地街道、社区组织的职责边界,充分释放监督叠加效应。深化科技赋能,指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打造招投标大数据监管平台,接入相关数据,通过实时数据监控和智能分析,第一时间排查高频中标、打分偏离、关键指标雷同等异常信息并及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有效提升招投标市场监管信息化水平。

陈瑜:治理招投标乱象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坚持系统观念,以全方位剖析、全链条监督、全领域治理为目标,“查改治”一体推进,“惩治防”协同发力,持续净化招投标领域政治生态,有力护航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全方位剖析,直击深层病灶。坚持个案查处和类案分析相结合,通过对同类主体违纪违法案件归口分析,揭示招投标领域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要透过问题表象追根溯源,剖析外部因素与内在诱因,既发现制度缺失、权责不清、处罚不力等体制机制层面的原因,也查找行业“潜规则”蔓延、监管手段滞后等因素,并推动行政监督部门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为系统治理筑牢基础。

全链条监督,消除真空地带。招投标活动环节较多,易出现行政监督盲区。要坚持同步联动、配合支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既履职尽责,做到监督不缺位,也严守职权边界,确保到位不越位。通过编发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以案促改指导案例,指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厘清招投标各环节廉洁风险点,督促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有效覆盖招投标活动全流程,压紧压实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对虚假招标、规避招标、操纵评标、虚假承诺等问题严肃处理,保障招投标活动全程在阳光下进行。

全领域治理,推进改革发展。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治理是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需要综合施治、久久为功。要督促公共资源交易、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政监督部门,结合本领域、本条线的招投标活动特点及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健全制度机制、加强教育培训、补齐短板漏洞,有力推进全领域治理。切实把问题整改与促进治理、推动改革、优化提升结合起来,有力重构全省招投标规则机制,积极营造行业领域良好生态。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第四款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作者:刘一霖)

编辑人员:曾铃琳

深化招投标领域系统整治

发布时间:2025-12-10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字体大小: 分享至:

招标投标市场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和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出一系列重要要求。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着重抓好招标投标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系统整治。招投标工作专业性强,如何找准系统整治的着力点?在强化招投标领域案件查办上有哪些实招?如何坚持“查改治”一体推进,持续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我们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交流。

特邀嘉宾

方国军 重庆市涪陵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陈瑜 吉林省纪委监委第三监督检查室副主任

陈瑶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招投标工作专业性强,如何找准系统整治的着力点?

陈瑜:招投标工作具有较强的政治性、专业性、程序性,做好系统整治工作,首先要深入学习领悟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责任感,要学习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为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提供指引。同时,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精准选取整治着力点。

紧盯重点主体精准切入。《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对招投标活动不同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梳理发现,招投标活动中规范的行为主体包括党员领导干部、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等。根据不同主体在招投标链条上的作用及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明确重点盯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人规避招标、投标人相互勾结、招标代理机构居中斡旋、行政监督部门失察失管、评标专家“借标生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泄露信息、职业“黄牛”穿针引线从中渔利等突出问题,推动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

聚焦五个环节强化监督。《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五个招投标活动关键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要将系统整治贯穿这些环节,有针对性开展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在招标环节,关注是否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在投标环节,关注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等问题;在开标环节,关注是否存在不公示关键信息等问题;在评标环节,关注是否存在评标专家打分畸高畸低等问题;在中标环节,关注是否存在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未中标,且无合理说明等问题。

锚定三个阶段有力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要围绕标前、标中、标后各个阶段有关监察对象存在的廉洁风险,并延伸拓展至与监察对象密切关联的重点人、重点事,确保系统整治全覆盖、无死角。在标前阶段,重点看是否存在将应公开招标项目拆分成无需招标的小额项目规避招标等问题;在标中阶段,重点看投标人是否“借壳投标”,是否存在“标王”或“陪标专业户”等问题;在标后阶段,重点看招标人对项目履约监管是否到位,工程验收是否严格等问题。

方国军:招投标领域系统整治要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突出问题导向,可以从责任、领域、人员三个方面着手发力。

聚焦“三个责任”。盯主体责任,看招标人是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等规定要求,在项目策划、招标组织、异议处理、合同履约等环节履职尽责,是否存在“明招暗定”“被动合规”等问题。盯监管责任,看工信、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是否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要求,履行好过程监督、投诉处理等行政监督职责,是否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好监督责任,严肃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作风与腐败问题,推动净化招投标领域政治生态。

深耕“三个领域”。聚焦违纪违法易发多发重点领域开展整治。一是工程建设领域。看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是否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制度,对房屋市政、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工程项目,从立项审批、招标投标到竣工验收、资金拨付都进行了全流程监督。二是政府采购领域。看采购单位是否存在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等问题,看财政部门是否严格履行了监督职责。三是乡村振兴领域。紧盯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道路、人居环境整治等乡村工程项目,开展“全链条”排查,看农村基层干部是否在乡村建设项目中弄虚作假、损公肥私。

紧盯“三类人员”。聚焦招投标领域重点人员深入排查。一是党员领导干部。重点排查是否存在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为特定关系人在招投标中谋利等违纪行为以及受贿、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二是评标专家。看是否存在收受财物后倾向性打高分、帮助特定投标人中标、充当“掮客”对其他评标专家施加影响等违法犯罪行为。三是代理机构。排查是否存在泄露信息、向评标专家行贿、策划围标串标等行为。

在强化招投标领域案件查办上有哪些实招?

方国军:在招投标领域案件查办工作中,我们积极探索,形成了一系列务实管用的方法,为净化市场环境、深化源头治理提供了有力支撑。

拓宽渠道全方位摸排线索。坚持线上与线下结合、自查与抽查并重,构建立体、精准的问题线索发现体系。督促招标人限期自查、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比例开展抽查。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拓展有效发现问题线索的渠道。调取一个时期的工程项目招投标数据,从中标频次、价格波动、关联主体等多维度进行穿透分析,筛查问题线索。

聚焦重点推进案件查办。始终把办案作为最直接、最有力的整治措施。紧盯关键人、关键领域、关键环节开展整治,将国企、工程建设等单位“一把手”及分管领导作为监督重点,严肃查处违规干预、暗示授意、操纵评标等行为,同步加强对招标人、评标专家、代理机构及监管人员的廉洁风险防控。优先查办乡村振兴、医疗设备采购等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易发高发领域案件。对事实清楚、指向明确的线索快查快办,对疑难复杂案件,灵活运用提级办理、领导包案等方式聚力攻坚。

依规依纪依法提升办案质效。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对涉案党员干部,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一案双查”。坚持“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精准区分违纪、违法与犯罪行为。严格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标准,在审查调查阶段即按照刑事诉讼要求收集、固定、审查证据。提高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能力,对在招投标领域通过影子公司、代持股权、虚假交易等隐蔽复杂方式谋取利益行为,善用大数据比对、资金穿透、关联图谱等信息化手段助力审查调查,识破伪装、揭示本质。

陈瑶:查办案件是最有力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精准发力、久久为功,强力推进招投标领域正风肃纪反腐,持续净化政治生态、推动优化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多点发力拓案源。联合有关责任主体,全方位排查问题线索。比如,督促招标主体对项目大起底,督促主管监管部门结合行业领域特点加强随机抽查、交叉互查,推动审计部门和巡察机构等聚焦重点项目开展专项审计、机动式巡察,着力发现招投标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做好线索移交。运用大数据技术,层层穿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主管监管部门之间关联信息,挖出串通勾连、利益输送等问题线索。

多方联动抓协作。强化“室组”“组组”“组地”联动,集中资源、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攻坚案件,对情节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综合运用挂牌督办、提级办理等方式一查到底。针对投标人业务面广量大、地点不固定的特点,探索跨县区异地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数据互通、办案互助。此外,建立与公安、市场监管三方联动协作机制,对其移交的问题线索第一时间研判处置。

多管齐下提质效。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充分运用监督大模型、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在锁定关键事、重点人的基础上,深挖打招呼、走后门、围标串标背后存在的责任缺位、程序违规、利益捆绑等深层次问题,为案件查处和整改整治找准主攻方向。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对人情观念根深蒂固、问题频发、影响恶劣的地区和部门,既追究直接责任,也追究领导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管责任,也追究监督责任,以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督促领导干部切实把责任扛在肩上、落到实处。

如何坚持“查改治”一体推进,持续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

陈瑶:针对招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治理的能力,着力推动全面净化行业风气,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举一反三抓整改。针对招投标问题易发多发、经营主体反映集中的地方和部门,相关纪检监察室、派驻机构第一时间向联系地区和驻在部门进行情况通报,结合案件暴露的问题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共同研判问题症结,督促抓好问题整改、警示教育。同时,推动主管监管部门深刻反思,以典型问题、共性问题为切入点,结合案件表现形式、常见违纪违法手段,以点带面开展行业性排查整治,对权力运行风险点、制度建设薄弱点、监督管理空白点,提出整改措施、堵塞流程漏洞。

紧盯重点抓促治。推动主责部门加强招标人监管,建立招标人主体责任、行为准则“两张清单”,严查招标人违规拆标、干预插手评标等行为。督促住建部门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行业监管,探索“‘背靠背’抽选+人工智能审核”机制,严防代理机构为关联企业设置隐形加分项、泄露标底等问题发生。压实住建、水利、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评标专家管理责任,采取双盲评标、远程评标等方式,最大限度压缩专家“控分”的操作空间。同时,监督推动主管监管部门加强对标后履约情况的评估管理,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有的放矢抓监督。将招投标市场纳入常态化监督清单,紧盯重点单位、关键岗位,强化伴随式、跟进式监督,对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严肃查处腐败和作风问题。推动财会、司法、审计等各类监督主体协同联动,厘清职能部门、属地街道、社区组织的职责边界,充分释放监督叠加效应。深化科技赋能,指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打造招投标大数据监管平台,接入相关数据,通过实时数据监控和智能分析,第一时间排查高频中标、打分偏离、关键指标雷同等异常信息并及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有效提升招投标市场监管信息化水平。

陈瑜:治理招投标乱象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坚持系统观念,以全方位剖析、全链条监督、全领域治理为目标,“查改治”一体推进,“惩治防”协同发力,持续净化招投标领域政治生态,有力护航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全方位剖析,直击深层病灶。坚持个案查处和类案分析相结合,通过对同类主体违纪违法案件归口分析,揭示招投标领域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要透过问题表象追根溯源,剖析外部因素与内在诱因,既发现制度缺失、权责不清、处罚不力等体制机制层面的原因,也查找行业“潜规则”蔓延、监管手段滞后等因素,并推动行政监督部门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为系统治理筑牢基础。

全链条监督,消除真空地带。招投标活动环节较多,易出现行政监督盲区。要坚持同步联动、配合支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既履职尽责,做到监督不缺位,也严守职权边界,确保到位不越位。通过编发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以案促改指导案例,指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厘清招投标各环节廉洁风险点,督促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有效覆盖招投标活动全流程,压紧压实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对虚假招标、规避招标、操纵评标、虚假承诺等问题严肃处理,保障招投标活动全程在阳光下进行。

全领域治理,推进改革发展。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治理是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需要综合施治、久久为功。要督促公共资源交易、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政监督部门,结合本领域、本条线的招投标活动特点及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健全制度机制、加强教育培训、补齐短板漏洞,有力推进全领域治理。切实把问题整改与促进治理、推动改革、优化提升结合起来,有力重构全省招投标规则机制,积极营造行业领域良好生态。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第四款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作者:刘一霖)

编辑人员:曾铃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