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定性以私人聚餐名义违规组织公款宴请问题
发布时间:2022-11-16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监督执纪要点】

对以私人请客名义组织聚餐,但实际以公款报销餐费的行为,组织者、参加者均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属于违规公款吃喝。要注意区分以私人请客名义公款吃喝与使用公款处理个人餐费行为,科学精准定性。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某国有银行省分行印发严肃干部调整工作纪律的通知,明确要求“在干部调整履新过程中坚决抵制迎来送往、公款吃喝、公款购买赠送礼品礼金等行为”。同年7月,该分行风险部总经理陈某在获知本部门副总经理王某即将调至分行审计部任职、审计部副总经理宋某即将调至本部门任职后,以欢送王某、迎接宋某为名,组织两个部门18名干部员工外出聚餐,共消费2171元。聚餐前,陈某向参加聚餐人员表示由其私人出钱请客,实际却安排风险部某员工支付餐费并以风险部名义开具发票,数日后又授意该员工以营销拓展费名义在单位报销。最终,陈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某、宋某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参加聚餐的其他员工受到批评教育,责令相关责任人退赔违纪费用。

【定性量纪】

本案中,对陈某违纪行为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一是使用公款支付聚餐费用。陈某在组织聚餐时表示由其私人出钱请客,实际却安排本部门员工支付餐费并授意其进行公款报销,违反了廉洁纪律和公款使用管理有关要求,挥霍浪费公共财产,且虚构支出事项,具有隐形变异情节,系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

二是担任组织者角色。此次聚餐由陈某主动发起并召集相关人员参加,聚餐时间、地点均由其指定,聚餐费用的支付和报销亦由陈某授意他人操作,故陈某系本次聚餐的组织者,对违纪行为应承担的责任最重。

三是聚餐目的是“迎来送往”。陈某组织本次聚餐,目的是迎来送往,与正常履行公务无关,不应使用公款报销,属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问题,同时也违反了所在分行坚决抵制在干部工作调整之机搞迎来送往的要求。

本案在处理时,考虑到陈某身为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借干部调整之机迎来送往,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依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等规定,作出上述处理。

【以案释义】

通过上述案例,对实践中有关重点疑点问题进行辨析释义,以澄清模糊认识,准确把握实质,精准定性处理。

一是对事前以私人请客名义组织吃喝、事后公款报销吃喝费用问题应如何定性?

对此类问题,有的认为吃喝是私人请客,报销的动机是套取侵占公款,应定性为贪污或职务侵占行为;有的认为私人请客只是表象,实质是使用公款报销吃喝费用,应定性为违规公款吃喝。监督执纪实践中,应结合主观动机和侵害客体等方面分析研判,准确界定行为性质,不能一概而论。

违规公款吃喝行为本质上是对国有资财的挥霍浪费,主观目的是为了吃喝,主要侵害公款的管理使用权;贪污或职务侵占行为本质上是化公为私,主观目的是将公款据为己有,主要侵害公款的所有权,主观恶性更为严重。如果行为人以私人请客为表面说辞,主观目的在于吃吃喝喝、挥霍浪费公款,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更符合其本质。本案中,陈某事先声称私人请客,只是为了遮掩违规公款吃喝的目的,让参与者“心安理得”。其现场安排下属付费并以风险部名义开具发票的行为充分说明,陈某没有个人请客的意愿。如果行为人私人请客意愿属实,其以虚列事由、虚增金额等手段套取公款处理私人请客费用,则具有化公为私、将公款据为己有的主观故意,应认定为贪污或职务侵占行为,适用纪法衔接条款处理,不宜再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涉嫌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私人请客、购物等个人费用,在本单位公款报销,使用公款处理个人费用的,是贪污或职务侵占行为。

二是对以私人请客名义公款聚餐的参加人员应如何定性和处理?

聚餐组织者承担发起人和召集人角色,聚餐对象、地点和付款方式一般都由其确定,在整个违纪行为中起主导作用;其他参加聚餐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虽然处于从属地位,但其本身也担负着监督、抵制违规公款吃喝等“四风”问题的责任和义务,应严格自我要求,在参加各类聚餐前对谁出钱、与谁吃、在哪吃、吃什么、怎么吃等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违规情形,应尽辨别责任和义务。对未尽到辨别义务、应发现未发现存在违规情形的参加者,仍应认定其行为性质属于违规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但在量纪环节应区分是明知还是不知使用公款、是主动还是被动参与、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干部等情况,分别给予恰当处理。对揣着明白装糊涂、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企图蒙混过关的参与者,应从严处理;对已尽辨别责任和义务但对公款报销等违规情形仍不知情的参加者,在处理上应实事求是、综合把握。本案中,其他参加聚餐人员没有尽到辨别义务,应定性为违规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但其对公款支付不知情,因而在责任认定和量纪时予以了考虑。

三是对借干部调整之机迎来送往、违规吃喝问题应如何把握和处理?

借干部调整之机搞吃吃喝喝、迎来送往,助长了阿谀逢迎、享乐奢靡等不正之风,庸俗化了同志同事关系,特别是在换届期间、干部集中调整之际,不论是使用公款还是私款请吃吃请、拉拉扯扯,必须坚决反对。为此,一些地方和部门还专门出台具体规定,明确无论公款私款,都不得搞迎来送往、借机吃喝。对一般性问题,要提醒批评教育并督促纠正;对使用公款吃喝或者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等构成违纪的,要坚决严肃处理;对借吃喝之机搞各种小圈子等非组织活动,既可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也可能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必须从严把握、坚决查处。监督执纪实践中,既要严肃查处违规公款吃喝或者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问题,也要对私人请客问题保持高度警惕,对违反有关规定和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坚决查处,督促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银行纪检监察组)

编辑人员:肖杨

精准定性以私人聚餐名义违规组织公款宴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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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要点】

对以私人请客名义组织聚餐,但实际以公款报销餐费的行为,组织者、参加者均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属于违规公款吃喝。要注意区分以私人请客名义公款吃喝与使用公款处理个人餐费行为,科学精准定性。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某国有银行省分行印发严肃干部调整工作纪律的通知,明确要求“在干部调整履新过程中坚决抵制迎来送往、公款吃喝、公款购买赠送礼品礼金等行为”。同年7月,该分行风险部总经理陈某在获知本部门副总经理王某即将调至分行审计部任职、审计部副总经理宋某即将调至本部门任职后,以欢送王某、迎接宋某为名,组织两个部门18名干部员工外出聚餐,共消费2171元。聚餐前,陈某向参加聚餐人员表示由其私人出钱请客,实际却安排风险部某员工支付餐费并以风险部名义开具发票,数日后又授意该员工以营销拓展费名义在单位报销。最终,陈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某、宋某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参加聚餐的其他员工受到批评教育,责令相关责任人退赔违纪费用。

【定性量纪】

本案中,对陈某违纪行为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一是使用公款支付聚餐费用。陈某在组织聚餐时表示由其私人出钱请客,实际却安排本部门员工支付餐费并授意其进行公款报销,违反了廉洁纪律和公款使用管理有关要求,挥霍浪费公共财产,且虚构支出事项,具有隐形变异情节,系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

二是担任组织者角色。此次聚餐由陈某主动发起并召集相关人员参加,聚餐时间、地点均由其指定,聚餐费用的支付和报销亦由陈某授意他人操作,故陈某系本次聚餐的组织者,对违纪行为应承担的责任最重。

三是聚餐目的是“迎来送往”。陈某组织本次聚餐,目的是迎来送往,与正常履行公务无关,不应使用公款报销,属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问题,同时也违反了所在分行坚决抵制在干部工作调整之机搞迎来送往的要求。

本案在处理时,考虑到陈某身为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借干部调整之机迎来送往,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依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等规定,作出上述处理。

【以案释义】

通过上述案例,对实践中有关重点疑点问题进行辨析释义,以澄清模糊认识,准确把握实质,精准定性处理。

一是对事前以私人请客名义组织吃喝、事后公款报销吃喝费用问题应如何定性?

对此类问题,有的认为吃喝是私人请客,报销的动机是套取侵占公款,应定性为贪污或职务侵占行为;有的认为私人请客只是表象,实质是使用公款报销吃喝费用,应定性为违规公款吃喝。监督执纪实践中,应结合主观动机和侵害客体等方面分析研判,准确界定行为性质,不能一概而论。

违规公款吃喝行为本质上是对国有资财的挥霍浪费,主观目的是为了吃喝,主要侵害公款的管理使用权;贪污或职务侵占行为本质上是化公为私,主观目的是将公款据为己有,主要侵害公款的所有权,主观恶性更为严重。如果行为人以私人请客为表面说辞,主观目的在于吃吃喝喝、挥霍浪费公款,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更符合其本质。本案中,陈某事先声称私人请客,只是为了遮掩违规公款吃喝的目的,让参与者“心安理得”。其现场安排下属付费并以风险部名义开具发票的行为充分说明,陈某没有个人请客的意愿。如果行为人私人请客意愿属实,其以虚列事由、虚增金额等手段套取公款处理私人请客费用,则具有化公为私、将公款据为己有的主观故意,应认定为贪污或职务侵占行为,适用纪法衔接条款处理,不宜再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涉嫌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私人请客、购物等个人费用,在本单位公款报销,使用公款处理个人费用的,是贪污或职务侵占行为。

二是对以私人请客名义公款聚餐的参加人员应如何定性和处理?

聚餐组织者承担发起人和召集人角色,聚餐对象、地点和付款方式一般都由其确定,在整个违纪行为中起主导作用;其他参加聚餐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虽然处于从属地位,但其本身也担负着监督、抵制违规公款吃喝等“四风”问题的责任和义务,应严格自我要求,在参加各类聚餐前对谁出钱、与谁吃、在哪吃、吃什么、怎么吃等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违规情形,应尽辨别责任和义务。对未尽到辨别义务、应发现未发现存在违规情形的参加者,仍应认定其行为性质属于违规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但在量纪环节应区分是明知还是不知使用公款、是主动还是被动参与、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干部等情况,分别给予恰当处理。对揣着明白装糊涂、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企图蒙混过关的参与者,应从严处理;对已尽辨别责任和义务但对公款报销等违规情形仍不知情的参加者,在处理上应实事求是、综合把握。本案中,其他参加聚餐人员没有尽到辨别义务,应定性为违规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但其对公款支付不知情,因而在责任认定和量纪时予以了考虑。

三是对借干部调整之机迎来送往、违规吃喝问题应如何把握和处理?

借干部调整之机搞吃吃喝喝、迎来送往,助长了阿谀逢迎、享乐奢靡等不正之风,庸俗化了同志同事关系,特别是在换届期间、干部集中调整之际,不论是使用公款还是私款请吃吃请、拉拉扯扯,必须坚决反对。为此,一些地方和部门还专门出台具体规定,明确无论公款私款,都不得搞迎来送往、借机吃喝。对一般性问题,要提醒批评教育并督促纠正;对使用公款吃喝或者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等构成违纪的,要坚决严肃处理;对借吃喝之机搞各种小圈子等非组织活动,既可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也可能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必须从严把握、坚决查处。监督执纪实践中,既要严肃查处违规公款吃喝或者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问题,也要对私人请客问题保持高度警惕,对违反有关规定和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坚决查处,督促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银行纪检监察组)

编辑人员:肖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