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镜|一名执行局长的“生财之道”
发布时间:2024-02-19
来源:“廉洁四川”网站

【案卷】

喻斌,男,汉族,1971年12月生,重庆秀山人,1992年6月参加工作,1997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邻水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副局长、局长、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等职

2021年8月,喻斌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邻水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2月,喻斌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2年12月,喻斌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案探】

“知道这样做久而久之必定会违纪违法,但还是没能管住嘴和手,最终沦为人人唾弃的腐败分子,确实划不来!”留置室内,追忆自己入党时的铮铮誓言,邻水县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执行局原局长喻斌追悔莫及。

曾经,喻斌是一个严于律己、坚守原则的法律工作者。“有能力、有胆识、有魄力”,熟悉喻斌的人曾这样评价他。凭借出色的工作能力,从书记员、审判员到庭长再到执行局长,喻斌一步步成长为基层法院领导干部。随着职务升迁、权力增大和光环增多,喻斌身边的商人、老板“朋友”也越来越多。看着别人挥金如土、纸醉金迷,他心中的“天平”逐渐失衡,从维护公平正义逐渐沦落到追求个人私利。

广安市邻水县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喻斌接受审查调查

喻斌清晰地记得,那是2009年夏天的一个夜晚,因为加班处理案件耽搁了就餐,案件当事人留下几百元钱,便匆匆离开。喻斌在当事人“执行很到位、结果很满意”的道谢声中,竟萌生出可以把执行当做“生意”来做的想法。

规矩被放下,底线就会不断被突破。“如果没有我从中协调,有些纠纷执行案件不会这么顺利,不管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会受到很大的财产损失。”喻斌告诉办案人员,自己总结出一套成熟的“经验”,执行过程中进度的快与慢、顺序的先与后、案件承办二次分配等方面都有权力寻租的空间。

真可谓“想瞌睡,就有人送枕头。”2010年,某电器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由邻水县人民法院对其资产进行拍卖。作为该案执行法官,喻斌在盘查资产中发现该公司资不抵债,暗自窃喜,“捞钱”的大好机会来了。

随后,喻斌带着下属卢某某(已另案处理)找到该电器有限公司负责人冯某某,主动提出自己可以给债权人“做做工作”,让他们放弃部分债权,但冯某某要从结余的费用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办案经费”。“拿到手上的才是现钱”“说不定等到后面啥都拿不到”,在喻斌的游说下,债权人纷纷作出让步。最终,偿还完所有债务后,冯某某还剩下100余万元。而喻斌等人也索要了“办案经费”25万元,喻斌从中分得8万元。

从被动接受吃请到频频伸手索要贿赂,甚至带着下属一起违纪违法,喻斌在逐利的道路上越行越远。执行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执行的结果,喻斌深谙其道。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他除了通知当事人一同出差,让其陪吃、陪住、陪行,还采取把握案件办理进度的方式,任性“捞钱”。

2018年8月,在办理赖某与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案件时,喻斌见申请执行金额较大,便故意拖延案件办理时间。直到赖某在城区某海鲜店宴请喻斌,他才带着“信得过”的下属袁某(已另案处理)、卢某某共同赴宴。席间,赖某说起自己债务较重,急需回笼资金,希望喻斌给予关照,尽快促成案件执行。

喻斌很是为难的说,“外地公司执行难度很大,最好去当地协调协调”。赖某表示,只要能执行,其他都好说。见时机成熟,喻斌趁机向其索要30万元“辛苦费”,并美其名曰:“赖某每月外债利息都不止30万,早点执行回来还能亏得少一点。”袁某、卢某某也从旁帮腔,赖某只能无奈地答应。

为避免赖某赖账,喻斌等人甚至还提议分两次拨付执行款。在第一笔执行款到账后,喻斌给赖某打去电话让其履行承诺,支付“辛苦费”。不仅如此,胆大妄为的喻斌竟伙同袁某、卢某某公然将办公室内作为监督手段的视频监控器关闭,分起赃来。经查,喻斌等人共向赖某索要“差旅费”及“辛苦费”32万元,喻斌从中分得13万元。

在赤裸裸的权钱交易中,执行工作变成了“有偿服务”,喻斌对送钱送物的申请执行人插队执行、优先执行。经查,2008年至2021年期间,喻斌利用职务便利,在案件执行、协调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66万余元;伙同袁某、卢某某等人收取他人财物115万余元,喻斌分得50余万元;违规放贷并违规获利58万余元。

从法庭的审判席走向被告席,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变成法律的破坏者,喻斌用惨痛代价换来的教训,令人唏嘘,但为时晚矣。

【案析】

执行是司法案件办理程序的关键一环,公平正义不能在“最后一公里”掉链子。喻斌肩负惩恶扬善职责却无敬畏纪法之心,执法违法、靠案吃案从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沦为法律秩序的践踏者,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喻斌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伙同他人操控案件执行进度,大搞“有偿”执行,索要“辛苦费”,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严重破坏了司法执行的权威和尊严。其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构成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喻斌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喻斌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受贿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九十二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五条: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

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四十六条: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作者:王荣李晓亮

编辑人员:曾铃琳

以案为镜|一名执行局长的“生财之道”

发布时间:2024-02-19 来源:“廉洁四川”网站 字体大小: 分享至:

【案卷】

喻斌,男,汉族,1971年12月生,重庆秀山人,1992年6月参加工作,1997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邻水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副局长、局长、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等职

2021年8月,喻斌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邻水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2月,喻斌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2年12月,喻斌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案探】

“知道这样做久而久之必定会违纪违法,但还是没能管住嘴和手,最终沦为人人唾弃的腐败分子,确实划不来!”留置室内,追忆自己入党时的铮铮誓言,邻水县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执行局原局长喻斌追悔莫及。

曾经,喻斌是一个严于律己、坚守原则的法律工作者。“有能力、有胆识、有魄力”,熟悉喻斌的人曾这样评价他。凭借出色的工作能力,从书记员、审判员到庭长再到执行局长,喻斌一步步成长为基层法院领导干部。随着职务升迁、权力增大和光环增多,喻斌身边的商人、老板“朋友”也越来越多。看着别人挥金如土、纸醉金迷,他心中的“天平”逐渐失衡,从维护公平正义逐渐沦落到追求个人私利。

广安市邻水县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喻斌接受审查调查

喻斌清晰地记得,那是2009年夏天的一个夜晚,因为加班处理案件耽搁了就餐,案件当事人留下几百元钱,便匆匆离开。喻斌在当事人“执行很到位、结果很满意”的道谢声中,竟萌生出可以把执行当做“生意”来做的想法。

规矩被放下,底线就会不断被突破。“如果没有我从中协调,有些纠纷执行案件不会这么顺利,不管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会受到很大的财产损失。”喻斌告诉办案人员,自己总结出一套成熟的“经验”,执行过程中进度的快与慢、顺序的先与后、案件承办二次分配等方面都有权力寻租的空间。

真可谓“想瞌睡,就有人送枕头。”2010年,某电器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由邻水县人民法院对其资产进行拍卖。作为该案执行法官,喻斌在盘查资产中发现该公司资不抵债,暗自窃喜,“捞钱”的大好机会来了。

随后,喻斌带着下属卢某某(已另案处理)找到该电器有限公司负责人冯某某,主动提出自己可以给债权人“做做工作”,让他们放弃部分债权,但冯某某要从结余的费用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办案经费”。“拿到手上的才是现钱”“说不定等到后面啥都拿不到”,在喻斌的游说下,债权人纷纷作出让步。最终,偿还完所有债务后,冯某某还剩下100余万元。而喻斌等人也索要了“办案经费”25万元,喻斌从中分得8万元。

从被动接受吃请到频频伸手索要贿赂,甚至带着下属一起违纪违法,喻斌在逐利的道路上越行越远。执行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执行的结果,喻斌深谙其道。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他除了通知当事人一同出差,让其陪吃、陪住、陪行,还采取把握案件办理进度的方式,任性“捞钱”。

2018年8月,在办理赖某与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案件时,喻斌见申请执行金额较大,便故意拖延案件办理时间。直到赖某在城区某海鲜店宴请喻斌,他才带着“信得过”的下属袁某(已另案处理)、卢某某共同赴宴。席间,赖某说起自己债务较重,急需回笼资金,希望喻斌给予关照,尽快促成案件执行。

喻斌很是为难的说,“外地公司执行难度很大,最好去当地协调协调”。赖某表示,只要能执行,其他都好说。见时机成熟,喻斌趁机向其索要30万元“辛苦费”,并美其名曰:“赖某每月外债利息都不止30万,早点执行回来还能亏得少一点。”袁某、卢某某也从旁帮腔,赖某只能无奈地答应。

为避免赖某赖账,喻斌等人甚至还提议分两次拨付执行款。在第一笔执行款到账后,喻斌给赖某打去电话让其履行承诺,支付“辛苦费”。不仅如此,胆大妄为的喻斌竟伙同袁某、卢某某公然将办公室内作为监督手段的视频监控器关闭,分起赃来。经查,喻斌等人共向赖某索要“差旅费”及“辛苦费”32万元,喻斌从中分得13万元。

在赤裸裸的权钱交易中,执行工作变成了“有偿服务”,喻斌对送钱送物的申请执行人插队执行、优先执行。经查,2008年至2021年期间,喻斌利用职务便利,在案件执行、协调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66万余元;伙同袁某、卢某某等人收取他人财物115万余元,喻斌分得50余万元;违规放贷并违规获利58万余元。

从法庭的审判席走向被告席,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变成法律的破坏者,喻斌用惨痛代价换来的教训,令人唏嘘,但为时晚矣。

【案析】

执行是司法案件办理程序的关键一环,公平正义不能在“最后一公里”掉链子。喻斌肩负惩恶扬善职责却无敬畏纪法之心,执法违法、靠案吃案从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沦为法律秩序的践踏者,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喻斌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伙同他人操控案件执行进度,大搞“有偿”执行,索要“辛苦费”,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严重破坏了司法执行的权威和尊严。其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构成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喻斌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喻斌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受贿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九十二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五条: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

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四十六条: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作者:王荣李晓亮

编辑人员:曾铃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