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镜 | 痴迷机车 造假敛财终“翻车”
发布时间:2023-12-12
来源:“廉洁四川”网站

【案卷】

张海波,男,汉族,1980年4月生,四川射洪人,1996年12月参加工作,1999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射洪市公共汽车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射洪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

2023年1月,张海波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射洪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3年4月,张海波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2023年7月,张海波因犯贪污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案探】

“那一天,我看到窗外越冬的树木冒出了新芽,我的感触很深……人一旦失去自由,就什么都没有了。”留置室里,射洪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原党支部书记、总经理张海波回顾自己的过往,一脸悔恨。


射洪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原党支部书记、总经理张海波接受审查调查。

张海波出生于一个基层干部家庭。2000年12月,20岁的张海波从部队退伍回到射洪,先后在地方海事处、交运局工作,那时他还保持着踏实肯干、刻苦上进的军人作风,多次获得市县级先进个人荣誉。因表现突出,张海波35岁便被提拔为射洪县公共汽车公司的一把手,党支部书记、经理一肩挑。

但随着职务的提升和权力的增加,张海波接触的人员也越来越复杂,看着别人的高消费,思想上逐渐开始不平衡,觉得自己工作辛苦,也应该享受享受。加之张海波尤其喜欢与自己的同学、朋友聚会,出手阔绰又爱买单的他,逐渐发现仅凭那点死工资不足以为自己的大方买单。

抽烟要抽好的,喝酒也要喝好的,接待朋友规格也比较高。前有各种高品质生活的诱惑和驱使,后有高消费带来的经济压力,张海波的思想防线逐渐松懈。2016年8月,张海波以工作之名,安排下属与公司汽修厂合作,通过虚开发票、虚增业务量的方式,套取资金6万余元,部分用于个人开支。第一次的牛刀小试,便让张海波尝到了甜头

在第一次套取资金成功后,张海波的贪欲如决堤的洪水,一发不可收拾。此后,张海波安排公司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与长期存在业务往来的广告公司、耗材供应商、建筑装饰公司进行合作,通过虚开发票、虚增业务等方式,套取资金共计269万余元,并设立小金库用于单位违规接待、吃请以及发放福利等开支。

单位开展的政治理论和纪法知识学习,张海波从来都是应付了事,自身廉政建设也没有严格开展,导致他愈发无知无畏。在他眼里,权力是敛财的工具,公款则是个人随意的财源地。

除了爱款待朋友,张海波还迷恋各种汽车、机车,而收入根本无法满足他心仪车辆的追求无力购买新车,就买二手车来开,我安排下属去开回来,期间产生的费用就由单位来承担。2017年8月,张海波听闻外省有一辆自己喜爱的进口车销售,当即派下属乘飞机前往购买,并连夜开回射洪供其使用。但一个月不到,他就对这辆车失去了兴趣,转手就将其卖掉。不久之后,他又安排下属开车送他到成都,花3万余购买一辆中意的摩托,然后独自骑行200多公里回到射洪……据统计,短短4年时间,张海波置换了5辆小汽车、2辆摩托车,虽然这些汽车大都是二手车,价值在几万到二十几万不等,但张海波对车痴迷的种种疯狂行径依然令人咋舌。

朋友的吹捧、奢靡的生活,成了张海波戒不掉的精神鸦片,他开始陷入有钱使劲花、没钱就造假的恶性循环。种种不良爱好,让张海波欲望日益膨胀,单位公款完全变成了他的私人提款机。经审查调查,2016年至2023年间,张海波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工程量等方式,110余次套取各类专项资金、工程款项共计385万余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生活、购置房产、购买车辆等。

从违规吃喝、违规发放福利到贪污公款用于购买房产、车辆,张海波完全把党纪国法视若无物。根据市委巡察组移交的线索,射洪市纪委监委对张海波果断采取留置措施。到案后,张海波很快主动交代了问题,并如实供述了组织未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被法院认定为自首到案后,张海波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纪违法所得,积极配合本单位政治生态分析,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最终,张海波因犯贪污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

风起于青萍之末,贪始于细微之处。失去自由才感到自由的宝贵,失去家庭才感到家庭的温馨,然而我的痛苦和悔恨已无力回天……贪婪无度的张海波,踩着纪法红线一路狂飙,不知收敛、不知敬畏,最终受到了严厉惩处。

【案析】

不矜细行,终累大德,违规逾矩必“翻车”。由于贪慕虚荣作祟,张海波为了“面子”、丢了“里子”,从破心破纪到破法,任由“爱好”变“嗜好”,从“年轻有为”蜕变为“肆意妄为”,最终跌入罪恶的深渊。张海波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背弃初心使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不知敬畏,肆意用权;贪欲膨胀,胆大妄为,非法侵占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张海波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张海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贪污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第四十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

第三十一条: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作者:米明孚 王荣 杜月)

编辑人员:陈丽霏

以案为镜 | 痴迷机车 造假敛财终“翻车”

发布时间:2023-12-12 来源:“廉洁四川”网站 字体大小: 分享至:

【案卷】

张海波,男,汉族,1980年4月生,四川射洪人,1996年12月参加工作,1999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射洪市公共汽车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射洪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

2023年1月,张海波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射洪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3年4月,张海波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2023年7月,张海波因犯贪污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案探】

“那一天,我看到窗外越冬的树木冒出了新芽,我的感触很深……人一旦失去自由,就什么都没有了。”留置室里,射洪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原党支部书记、总经理张海波回顾自己的过往,一脸悔恨。


射洪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原党支部书记、总经理张海波接受审查调查。

张海波出生于一个基层干部家庭。2000年12月,20岁的张海波从部队退伍回到射洪,先后在地方海事处、交运局工作,那时他还保持着踏实肯干、刻苦上进的军人作风,多次获得市县级先进个人荣誉。因表现突出,张海波35岁便被提拔为射洪县公共汽车公司的一把手,党支部书记、经理一肩挑。

但随着职务的提升和权力的增加,张海波接触的人员也越来越复杂,看着别人的高消费,思想上逐渐开始不平衡,觉得自己工作辛苦,也应该享受享受。加之张海波尤其喜欢与自己的同学、朋友聚会,出手阔绰又爱买单的他,逐渐发现仅凭那点死工资不足以为自己的大方买单。

抽烟要抽好的,喝酒也要喝好的,接待朋友规格也比较高。前有各种高品质生活的诱惑和驱使,后有高消费带来的经济压力,张海波的思想防线逐渐松懈。2016年8月,张海波以工作之名,安排下属与公司汽修厂合作,通过虚开发票、虚增业务量的方式,套取资金6万余元,部分用于个人开支。第一次的牛刀小试,便让张海波尝到了甜头

在第一次套取资金成功后,张海波的贪欲如决堤的洪水,一发不可收拾。此后,张海波安排公司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与长期存在业务往来的广告公司、耗材供应商、建筑装饰公司进行合作,通过虚开发票、虚增业务等方式,套取资金共计269万余元,并设立小金库用于单位违规接待、吃请以及发放福利等开支。

单位开展的政治理论和纪法知识学习,张海波从来都是应付了事,自身廉政建设也没有严格开展,导致他愈发无知无畏。在他眼里,权力是敛财的工具,公款则是个人随意的财源地。

除了爱款待朋友,张海波还迷恋各种汽车、机车,而收入根本无法满足他心仪车辆的追求无力购买新车,就买二手车来开,我安排下属去开回来,期间产生的费用就由单位来承担。2017年8月,张海波听闻外省有一辆自己喜爱的进口车销售,当即派下属乘飞机前往购买,并连夜开回射洪供其使用。但一个月不到,他就对这辆车失去了兴趣,转手就将其卖掉。不久之后,他又安排下属开车送他到成都,花3万余购买一辆中意的摩托,然后独自骑行200多公里回到射洪……据统计,短短4年时间,张海波置换了5辆小汽车、2辆摩托车,虽然这些汽车大都是二手车,价值在几万到二十几万不等,但张海波对车痴迷的种种疯狂行径依然令人咋舌。

朋友的吹捧、奢靡的生活,成了张海波戒不掉的精神鸦片,他开始陷入有钱使劲花、没钱就造假的恶性循环。种种不良爱好,让张海波欲望日益膨胀,单位公款完全变成了他的私人提款机。经审查调查,2016年至2023年间,张海波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工程量等方式,110余次套取各类专项资金、工程款项共计385万余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生活、购置房产、购买车辆等。

从违规吃喝、违规发放福利到贪污公款用于购买房产、车辆,张海波完全把党纪国法视若无物。根据市委巡察组移交的线索,射洪市纪委监委对张海波果断采取留置措施。到案后,张海波很快主动交代了问题,并如实供述了组织未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被法院认定为自首到案后,张海波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纪违法所得,积极配合本单位政治生态分析,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最终,张海波因犯贪污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

风起于青萍之末,贪始于细微之处。失去自由才感到自由的宝贵,失去家庭才感到家庭的温馨,然而我的痛苦和悔恨已无力回天……贪婪无度的张海波,踩着纪法红线一路狂飙,不知收敛、不知敬畏,最终受到了严厉惩处。

【案析】

不矜细行,终累大德,违规逾矩必“翻车”。由于贪慕虚荣作祟,张海波为了“面子”、丢了“里子”,从破心破纪到破法,任由“爱好”变“嗜好”,从“年轻有为”蜕变为“肆意妄为”,最终跌入罪恶的深渊。张海波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背弃初心使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不知敬畏,肆意用权;贪欲膨胀,胆大妄为,非法侵占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张海波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张海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贪污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第四十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

第三十一条: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作者:米明孚 王荣 杜月)

编辑人员:陈丽霏